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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 想“央妈”爱你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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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5:20:3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主持人:韩小波     嘉  宾:《环球财经》副总编辑-张捷(北京)   财经评论员-朱雁峰  人人聚财副总裁-黄芳  

    导视:继暂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调低网络支付转账额度后,央行再发难,叫停提前支付不罚息的优惠。是为控制风险还是保护某些利益集团?深圳互联网金融落户"重赏"2000万。互联网金融,该如何来爱你?《非常财经观察》今晚740分,敬请关注。
  
    开场白:刚刚过去的一周,对于突遇密集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面临空前舆论压力的央行而言,都是艰难的一周。暂停虚拟信用卡、二维码支付,被曝大幅调低网络支付转账额度后,央行一直处于风口浪尖。昨天,央行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度公开表示,近期举措是为控制风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理念不变。我们先来回顾一下。

短片:311日 支付宝和微信宣布了同一项业务,双方均联合中信银行打造国内首张网络虚拟信用卡。
313日 央行要求暂停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支付业务和产品,称相关支付产品安全性有待完善。
316日 《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曝光,拟要求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不超过1000元,年累计不能超过1万元。
虽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但近期工、农、中、建等大行已陆续下调了其用户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网上消费及购买余额宝的额度。其中,建行、工行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下调为5000;中行、农行则将额度从原先的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
323日 针对四大行调整额度,阿里巴巴集团主席马云称,这是支付宝“最艰难的时刻,也是最光荣的时刻”。
324日 央行官方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首度公开表示,近期举措是为控制风险,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理念不变。但央行同时表示,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而不罚息的合同条款。这意味着货币基金的政策红利将结束。

    一边说鼓励创新,一边却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层次加码,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究竟持怎样的态度?其目的究竟是为控制风险还是保护某些利益集团?对互联网金融这一领域的监管将走向何方?

   1、对互联网金融,央行表态说要鼓励创新,但是却看到近期监管不断升级!双面央行,究竟啥样态度?
   2、针对二维码、虚拟信用卡等第三方支付的严管,央行理由为何?究竟该不该?

    迄今为止央行已发放了250多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显示出鼓励创新的理念,但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码”又让一些人觉得央行正变得趋向保守,央行是否在“变脸”?

   3、利弊如何权衡?弊端目前能否堵上?暂停是为了风险,还是为了保护利益集团?银联和银行?
   4、第三方支付转账额度的限制,有无必要?
   5、不允许存在提前支取存款而不罚息的合同条款,意味着什么?货币基金在流动性危机时遭遇灭顶之灾?

   余额宝,美国不存在?是美国更加市场化,没利可图不存在还是会扰乱金融秩序不允许存在?

   6、央行最近对互联网金融动作为啥这么大?管得太严,太过于一刀切了吗?
   7、地方版的相关指导意见在深圳率先出台,深圳互联网金融落户最高"重赏"2000万。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央行究竟应该怎么管? 如何把握好管理和鼓励创新的度?

    传闻,抓紧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初步确定的分工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是否可能?

   “对互联网金融要予以适度监管,不宜管得过多过死,要为创新和发展留有余地和空间,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继续保持全球领先地位。”央行表示。怎么管?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范围也做出界定,规定第三方支付、移动支付、网络信贷、股权众筹等金融中介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保险等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均属互联网企业,并特别提出推动P2P、众筹规范发展。
    日前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在加紧制定一份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就在上周,央行条法司还召集了腾讯、阿里、宜信等涉足互联网金融的企业进行座谈,听取意见。该人士还表示,上述监管办法将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初步确定的分工为: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原则是‘负面清单’的理念。”

    从线上到线下,央行“动手”后随即陷入舆论风暴,有批评认为监管部门有保护银行等传统利益方、打击创新之嫌,监管方则强调安全方面的考虑。一名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称,监管机构是风险厌恶型的,保证不出风险,是监管机构的第一要务。以此次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为例,二维码实际上对应的是一个网址,用户通过这个网址完成支付,但没人能保证商户提供的二维码上不暗藏病毒或木马。有接近央行人士对表示,央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主要是基于安全和反洗钱的考虑:一方面,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弱实名账户,无法做到银行那样完全实名制账户,这可能会对反洗钱造成障碍。

      央行暂停相关业务意在防控风险

  问:央行13日发文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请问这是出于何种考虑?
  答:二维码在制造业、物流业、零售业等领域早已得到广泛应用。近年来,国际国内对二维码技术在移动支付方面有所尝试和拓展,但总体上有关技术、业务模式仍处于探索阶段,尚无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标准,存在一定风险隐患。一是二维码生成机制和传输过程存在风险隐患;二是支付终端的安全性较难保障;三是二维码支付指令验证手段较为单一,安全性屏障不够。

  有关国家中央银行、银行卡组织和金融机构等出于风险顾虑,对二维码支付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均较为谨慎,全球尚未有在金融服务领域大规模应用的案例。近年来,国内已陆续发生了许多关于二维码支付的风险案件,客户因为扫描二维码导致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被盗。在没有建立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统一的业务规则和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的情况下,拥有上亿用户的支付公司全面推广二维码支付可能引发的多种风险难以想像。

  “虚拟信用卡”的发卡流程全程网络化,省略了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突破了现有发卡面签审核等基本管理要求,对反洗钱法律制度和账户实名制度产生较大冲击。同时,由于办卡流程无法有效确认客户本人办卡意愿,在目前个人身份信息非法买卖行为未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还存在较大的冒名办卡风险,极易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此外,“虚拟信用卡”发行与实体信用卡发行的监管标准不一致,必然引发发卡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央行对有关机构拟推出的上述两项业务只是暂停,不是终止。人民银行将会同包括上述有关支付机构在内的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实名制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以安全为底线,支持有关支付机构在进一步完善业务流程和规则、保护支付资金安全、切实落实相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等基础上,按照试点先行的原则开办相关业务,以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问: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是否就是最终成稿,最终版本何时出台?

  答:此次针对网络支付业务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是央行与业界的共识,央行有关司局与业界已经讨论互动了3年。目前对账户功能划分和实行额度管理也是属于进一步的共识,但在功能如何划分和具体额度设定方面仅业界的机构之间就有分歧,还需作进一步的沟通和论证。网上流传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央行和一些支付机构之间进行“点对点”沟通的新近工作底稿。肯定地讲,这个办法的重心不在具体额度上,而是在业务及流程的各项风险控制上。

  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即业界所讲的2号令,是经过长期互动才出台的。2号令中许多制度是在多方互动中才敲定的。举个例子,比如消费者在支付机构的预付款是否计息的问题,支付机构认为不应计息,但由于事关公众利益,我们还必须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结果是绝大多数参与讨论的公众对是否计息无明确要求,鉴于此,2号令对支付机构是否应当向消费者预付款计息就没有做出硬性规定。这样既促进支付机构的发展,又尊重金融消费者的选择和权益保护。

  《征求意见稿》目前仅处于在央行职能司局与机构小范围讨论的阶段。文内所提出的限额标准仅是综合考虑近年来主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笔均交易以及反洗钱要求等提出的初步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涉及的重大问题,还需要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互联网金融是为大众服务的,我们认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与互联网支付机构的沟通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央行在与支付机构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还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如果消费者认为账户功能和具体额度不合理,还要作相应的修正。总之,网络支付管理办法一定会在监管部门、支付机构、消费者三方之间寻求“最大公约数”,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最终出台。

  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不变

  问:迄今为止央行已发放了250多张第三方支付牌照,显示出鼓励创新的理念,但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加码”又让一些人觉得央行正变得趋向保守,央行是否在“变脸”?

  答:人民银行一直重视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各种金融创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关于“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要求,引导市场机构优化产品创新机制、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稳步发展。近期,人民银行正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要求,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创新的理念、方向、政策始终没有改变,也不会改变。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强调防范风险、强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与鼓励创新是并行不悖的。

  目前,互联网应用的大众化和金融服务的普惠功能提升已经呈深度融合、相互促进的大趋势,互联网金融创新有利于发展普惠金融,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应当给予积极支持,也应当占有相应的市场份额。对一些新的业务要留有观察期,冷静地分析总结,一切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和促进创业增长的金融创新均应受到尊重和鼓励。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鼓励创新就要包容失误,但要把失误可能引发的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这需要坚持底线思维,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以创新为动力的这一新型金融服务业态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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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6 15:44:0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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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3-26 17:20:18 | 只看该作者
原固有的既得利益集团他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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