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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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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26 09:07: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充值本金是协会(也就是几个P2P平台的负责人组织的一个民间组织)搞的, 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显然重新出借部分的利息也是本金,只要获得的利息不超过24%即可视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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